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春梅女士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线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245,20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622.31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15,613.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7,009.02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50Z0002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注:此次募集资金净额167,009.0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67,009.02万元。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实施募投项 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实际投入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50,047.32万元,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此笔中信银行通知存款已赎回3,550.00万元,剩余未赎回的通知存款金额为1,650.00万元。
注2:截至2023年6月30日,此笔中信银行通知存款已赎回3,000.00万元,剩余未赎回的通知存款金额为7,000.00万元。
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际到账的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为11,736,643.06元。
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100.00万元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2022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100.00万元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5,500万元超募资金进行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真实的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金额为7,539.33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资金用途情况,仅存在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格灵深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AI算法平台升级项目”、“AI创新应用研发项目”及“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瞳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AI算法平台升级项目”、“AI创新应用研发项目”及“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海通证券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其他重大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4,980,81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转增73,992,328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8,973,14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498.0819万元变更为25,897.3147万元。
基于公司注册资本和营业范围变更的相关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创新产业园1号楼B栋一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1号天地邻枫创新产业园1号楼B栋一楼会议室。
(三)登记时间:2023年9月7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8:00)。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于会议召开当日13:30之前到会议召开地点办理登记。
(四)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上,信函日期以收到的邮戳为准。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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