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3月8日以书面送达及传真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六、审议《2018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督管理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做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的策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以上描述的目标提供较为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阴江化微贸易有限公司、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和江阴江化微福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组织结构、发展的策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运用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管理、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档案管理、子公司管理、内部审计等流程。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并且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不是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就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相关部门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完成整改任务。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不是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不是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018年度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有效,为公司防范风险、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2019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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